在赛车场被广告板砸成植物人,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最终法院判处A公司赔偿小翔400余万元案件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近日

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判处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赔偿被害人小翔各项损失

共计400余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7月,B公司的职员小翔等人参加A公司所有的赛车场举行的活动。期间,小翔在该赛车场被一木制广告板落下砸伤头部,受伤后小翔由120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颅底骨折,现呈植物人生存状态。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翔将A公司、B公司告上法庭。

(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A公司:

小翔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B公司私自带小翔到A公司处,且疏于对小翔的管理,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公司:

小翔受伤系A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B公司与小翔受伤无因果关系且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已就小翔受伤行为承担了工伤法律责任,再承担侵权责任显失公平。

小翔一方:

小翔进入的区域是开放的公共区域,没有设置阻拦,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小翔在该区域行走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作为赛车场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案涉活动的组织者,其对车场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其它搁置物负有保障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

A公司未主张或提供证据证明小翔受伤的区域为禁止进入的区域,且本案小翔系被该区域内的广告板砸伤,与该区域所存在的特殊风险无关。A公司关于B公司私自带小翔到A公司处并疏于管理的辩解,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且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无充分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明B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A公司主张小翔与B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减轻或分担其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

法院判处A公司赔偿小翔400余万元

案件判决后

A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近年来,广告牌安全事故屡见报端,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广告牌的巡检维护,杜绝安全隐患,严防坠物伤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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